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2号1-20层。
负责人:刘建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沁雨, 北京扬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通吕。
审理经过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杨通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晓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魏音羽
书 记 员 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