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阳,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甸县盛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斛兴路胥思作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HBJQW2K。 法定代表人:龙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罗甸县盛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以与被告罗甸县盛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召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