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蒙,女,****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蒙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蒙及其辩护人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蒙于2020年7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与被害人王某合伙做口罩外单生意需要定金、兑换外汇等为由及冒充尹某与被害人王某交友并以其被审查需要打点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后被抓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蒙定罪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徐蒙当庭辩称卖给他们口罩的“大姐”及尹某是真实存在的,钱也给了“大姐”购买口罩,但因没有证据,故对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徐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蒙于2020年7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与被害人王某合伙做口罩外单生意需要定金、兑换外汇等为由及冒充尹某与被害人王某交友并以其被审查需要打点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9.7万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大概是今年6月份的时候,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徐蒙,这个女的当时说她能有关系能买到日照“三奇”口罩,说这个口罩外国人最喜欢,卖到国外去能挣钱,让我投点钱跟着一起做。后我就用支付宝陆陆续续给其转账14.3万。7月底的时候,这个女的说这批口罩一共挣了2500万美金,我和她一人一半,我能分1250万美金,合成人民币约9000万元。因为要换成人民币,需要换汇的钱,让我再拿18.5万元。我就陆续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后又说,因为这个钱国家需要调查,现在还不能给我,让我耐心等待。在开始的时候,徐蒙说让我拟个合同,我就按照她的意思做了一个合同,通过微信发给她,表述了利润各半。但这个合同她也没有签字,大概8月的时候,挣了钱后,她对我说让我做个合同,就是说怎么分这个钱的意思。我也是按照她的意思做了合同,但也就是发到她的微信里,也没有签字。在之前订口罩的时候,徐蒙对我说口罩都是通过日照的一个大姐的关系订的,这个大姐神通广大,有个弟弟叫尹某,是公安部副部长。9月份的时候,徐蒙对我说还要进一批货,让我跟着一起去趟日照见见这个大姐,到了日照后,徐蒙说大姐病了,去上海看病了。她弟弟尹某也在上海,这次就见不着了。在日照的时候,徐蒙对我说,她把我的情况给那个大姐说了,大姐有意思要把她弟弟,就是那个公安部副部长的弟弟介绍给我,这个人现在也是单身,让我先跟这个人聊一聊,并把这个人的微信推送给我,我同意了,就加了这个人的微信。我和徐蒙在日照待了两天,所有的费用都是我出的,回北京后,我就跟这个尹某有了微信聊天。加了这个人的微信后,我觉得聊得还挺好,这个男的还给我发过一个他本人的照片,我看着也挺好的。9月7日,徐蒙说他姐姐在上海去世了,说这个姐姐的前夫要过来要股份的钱2400万美金,他没有那么多钱,让我帮忙凑一些,因为他是公职,不方便拿这个钱,让我把这个钱转到徐蒙处,徐蒙再转给他。我问了徐蒙,徐蒙说大姐帮我们挣了这么多钱,大姐出了事,我们要帮帮她,她说她也因为大姐的事情出了钱,让我也出一些,我就同意了。我就陆续通过支付宝转给徐蒙(她当时自称徐铭言)转了32万元人民币。要这些钱的理由,有给其凑钱还股份的,也有说要办酒席的等各种,都是尹某微信跟我说的。徐蒙也跟我特别强调让我帮忙。我后来也有些怀疑,期间我问这个尹某要电话号码,这个人说因为他身份特殊,不方便给我电话,也不方便语音电话。后来我就问徐蒙,尹某这个人是不是真的有这么回事。徐蒙对我信誓旦旦说是真的,并给我发过来她跟这个尹某的合影,还有这个男的跟一个外国人吃饭的小视频,我也就相信了。之后这个男的通过微信跟我说他的领导被双规了,他本人也被审查,他要上下打点关系,让我帮忙出点钱,并对我说徐蒙也给他转了钱。听了这个事,我也问徐蒙是不是真的,徐蒙说是的,说这个尹某被实名举报了,说我们一起帮帮他。我就相信了,通过微信我陆续给尹某转了14.3万元人民币。后期我一直问徐蒙9000万元的事情,她说已经到她账户上了,她说还要让我交一个14.5万元换汇的钱,我就没有同意。这个时候我对其已经有怀疑了,但还是有侥幸心里,想着能拿到这9000万元,事情就都解决了。之后,她让我跟她一起去五台山玩,当时她把身份证给我让我订门票,我看见她身份证上名字叫徐蒙。我当时想着这个9000万元一直没有给我,我也不想惹她,就没有问她之前为什么用假名字。另外有一天,我跟她一起去她一个朋友那喝茶,她当时用她手机导航,我开着车,后来她在车上睡着了,我就拿起这个手机,打开微信发现这个微信是尹某的微信号,尹某的昵称叫“天空”。我又打开聊天内容,发现了我和这个男的所有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而且这个微信里的通讯录只有我和这个尹某还有徐蒙。我当时瞬间知道这个徐蒙假冒一个尹某在骗我,她后来就醒了,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要给我解释,我说我要报警。她把我手机抢过去了,我就开车到了一个部队大院门口,找人帮忙报的警。后来海淀永定路派出所的民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在民警来之前徐蒙对我承认了她冒充这个男的,原因是她说她是同性恋,爱上我了。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两种方式一共转账的钱有81.48万元,期间有两次我实在没钱了,问徐蒙要,她给过我两个5000元钱。我从来没有收到过口罩。我也从来没有见过尹某这个人。

2.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被告人徐蒙持有的手机2部鉴定,未查找到尹某微信账号内容;同时徐蒙微信支付记录中无与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根据调取的徐蒙支付宝支付记录,除王某多次向其转账外,徐蒙共向王某转账11 700元。

3.书证王某提供的其与徐蒙(徐美妞)及尹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为,10月11日晚上22:02,王:大美妞,这是我们之前在8月3号就签署的居间,金额是9500万元,要是金额不对,你就修改下,因为这个货在8月3号就出了,之前美金换汇的钱我也支付宝转给你了,我们之间都好说,你让法务看下,要修改都可以,到时候我到天津盖章就可以。10月11日晚上22:26徐:倩姐你有这东西我很欣赏,好多事我都明白,还是那句话希望大姐都好好的,我这边到账了我会给你的,放心,至于你给我转的我也认账等等。

4.书证微信及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王某多次向尹某、徐铭言(徐蒙)转账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证明:徐蒙被抓获经过及身份情况。

6.被告人徐蒙在预审期间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份的时候,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之后跟她有过生意上的来往,主要是做口罩,后来我把客户介绍给她,她瞒着我自己联系客户做单赚取佣金,我挺生气的,后来我介绍尹某跟她处对象,但是尹某跟她聊了两天微信就不搭理她了。后来我就在我自己的手机上用尹某的微信冒充尹某跟王某聊天,期间以各种理由诈骗她的钱,前后共计有二三十万元,都是让她通过微信转到尹某的微信上,然后我拿这钱都花了,因为我父亲生病,基本用来给父亲看病用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蒙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徐蒙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徐蒙关于卖给他们口罩的“大姐”及尹某是真实存在的,钱也给了“大姐”购买口罩的辩解,经查,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大姐”及尹某是真实存在的,故被告人徐蒙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徐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蒙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十九万七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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