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润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善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宾、郭晓家。

被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青。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润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润泽公司)与被告海伟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烟台润泽公司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原告烟台润泽公司送达了交费通知书。2021年7月30日,原告烟台润泽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交纳诉讼费的期限未到,但其已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烟台润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冬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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