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玉枝,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申请人:李江月,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玉枝与被申请人李江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玉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江月名下价值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李玉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500元存款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申请人李玉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名:李玉枝,账号:×××)账户中500元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