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 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原告诉称,1、被告给付拖欠工资78027.55元(提成539.7元、工资57329.85元+拖欠少付工资153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补偿19506.75元。3、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63441.38元(2015年5月-2021年6月,每月8458.85元,补偿7个半月工资)。4、要求被告缴纳截至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所欠全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被告已在原告应发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却未向劳动部门缴纳)。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上述合计:160975.68元(未包含保险部分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6000.00元,2020年2月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每月少付原告工资900.00元,至2021年6月被告拖欠原告合同工资 15300.00元。自2020年12月2021年6月拖欠原告应发工资57329.85元。根据被告单位规定的销售提成方案,被告拖欠原告销售提成5397.7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