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系原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2,初中文化,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平罗县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系宁夏秦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第三人平罗县医疗保障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第三人平罗县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平罗县医疗保障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第三人平罗县医疗保障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宁宁 书记员 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