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冯阳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告:杨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坡与被告冯阳光、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坡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冯阳光、杨媛媛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15日,卢龙县下寨乡人民政府将土地复耕款押金20万元转账给原告刘坡。被告冯阳光提出原告已经被列入黑名单,此款可能会被冻结,让原告将此款转账给被告杨媛媛。原告刘坡将此款转给被告杨媛媛后,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此款,二被告只给原告1万元,余款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卢龙县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冯阳光、杨媛媛在开庭审理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2021)冀0324民初491号一案依法移送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原告刘坡与被告冯阳光、杨媛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冯阳光、杨媛媛的经常居住地均为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南里5栋3单元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依法申请将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法院批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期间提出本案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复耕费,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冯阳光、杨媛媛现居住在,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