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之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东村*号。 原告:马由四夫,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乙沙二村*号。 被告:马奴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乙沙二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马之云、马由四夫与被告马奴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马由四夫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由四夫申请撤回对马奴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由四夫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6元,退收3228元,应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614元,由马由四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小平 审判员 刘 颀 审判员 马忠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赛中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