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天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吴常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贵与被执行人吴常谦、董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吴常谦、董雪芹欠付申请人李天贵材料款16567.5元(壹万陆仟伍佰陆拾柒元伍角)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2、被执行人吴常谦、董雪芹若未按时支付欠款,则申请人李天贵有权就剩余案款恢复执行;3、执行费149元由被执行人吴常谦、董雪芹承担,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并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则申请人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4执9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 审判员 吕文静 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努尔巴河托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