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阳,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申请人:林枫,男,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阳与被告林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阳的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曹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