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63162083F。 负责人:李连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轶乔,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春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刘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柯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