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塔什库尔干县,小学文化程度,务工。        

被告:赵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包工头。        

被告:彭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包工头。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生,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喀什市,包工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银XX诉赵XX、彭X、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银XX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银从双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原告银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7.5元,由银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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