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塔什库尔干县,小学文化程度,务工。
被告:赵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包工头。
被告:彭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包工头。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生,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喀什市,包工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银XX诉赵XX、彭X、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银XX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银从双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原告银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7.5元,由银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