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如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广灵县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同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如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38064元,其中个人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9516元。2013年8月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6月、2018年6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认定罪犯刘如相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如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如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如相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