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燕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长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燕飞与被告周长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长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燕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以上本金还清止按中国人民一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诉讼费、公告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18日,被告因用款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当面书写借条一张即:借条,今借到刘燕飞现金贰万捌仟元正,小写:28000.00元。2018年2月18日至2018年5月1日还清。如还不清周长彦大车任何一个可以卖!所有责任由借款人负责,签字为准。借款人:周长彦。出借人:刘燕飞,2018年2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周长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刘燕飞现金贰万捌仟元正,小写:28000.00元。2018年2月18日至2018年5月1日还清。如还不清周长彦大车任何一个可以卖!所有责任由借款人负责,签字为准。借款人:周长彦。出借人:刘燕飞,2018年2月1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系由原告陈述、举证及庭审查证等认定的,均已分别收存、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长彦向原告刘燕飞借款,并出具了借款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周长彦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周长彦返还借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周长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因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长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燕飞借款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周长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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