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州北路(疾控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坚,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相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住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相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易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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