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欣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汾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霍州市白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水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汾西县。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汾西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43468310391。
住所地:汾西县东大街邮政斜对面。
负责人:史景康。
审理经过
原告张欣国诉被告王水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汾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欣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约120000元(待鉴定后以鉴定结果为准);二、本案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并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汾西支公司,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欣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