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3L3Y2X。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红,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东北世贸广场I区36层(电梯楼层41层)03+04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8389122XA。 负责人:梁宝全。 被告: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42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4423874B。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宝,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