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元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99211070U。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元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彩龙国际商贸广场1#楼118号商铺进行保全查封(保全金额57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申请人存在以上法定情形,依法应当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彩龙国际商贸广场1#楼118号商铺(保全金额5700000),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转让、出卖等处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得设置其它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建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