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美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被告:耿艳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梁美华与被告耿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梁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耿艳柱支付原告欠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本院多次联系、查找均无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经本院通知补正后亦不能明确,涉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美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全部退还原告梁美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