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张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赵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石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成与被执行人张万新、赵君、石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振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石振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1000元。(账号为6217××××0423)。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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