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住朔州市。 被告:朔州市诚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南环路南(富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裕礼,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朔州市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职工,住朔州市朔城区光明巷*号*室。 被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朔州市朔城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峰与被告朔州市诚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峰、被告朔州市诚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林、被告李**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东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石料款9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向被告朔州市诚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搅拌公司)供应石子、石粉等原料,价款总计250663元,由于被告李**飞与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系较熟,为方便要回石料款,原告口头与被告李**飞商议让被告替原告向诚信搅拌公司索要以上石料款。被告李**飞接受原告委托后,按照原告要求对以上25万余元全部与诚信搅拌公司进行结算,并由被告李**飞实际受益。李**飞因结算石料款受益后,原告向其索要石料款,李**飞仅支付原告部分石料款。剩余93000元石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拒绝付款,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飞于2019年11月底前给付原告王东峰石料款6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王东峰负担562.5元,被告李**飞负担50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