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芳,女,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泽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明,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系被告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芳与被告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玉芳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玉芳撤回对被告青川县贵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张玉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