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辛会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永明与被执行人辛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3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6775万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60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9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11月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1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世荣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王玉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刊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