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付令 申请人:刘五红,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上黄家坝四社。身份证号:622621197405200662。 被申请人:王清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牛古吐乡车罗城村车东组人,系兰州铁路局陇南工务段职工,住陇南市武都区吉石坝兰州铁路局陇南工务段员工宿舍。身份证号:150430199308132696。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五红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五红称:2019年3月2日、3月3日,被申请人因买房急用钱为由,向申请人借款共计60000元,申请人将现金30000元交付给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0000元。被申请人先后出具了两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百分之三,第二笔借款唐黎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申请人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催告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自2020年8月20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清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五红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自2020年8月20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申请人王清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红柳 书记员 张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