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系死者马生龙之妻。 原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武威市,系死者马生龙之子。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址同上,系马某之母。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马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的丈夫马生龙(于2018年12月28曰死亡)提出借款,马生龙出于帮忙之心,于2018年11月21日20时27分至20时29分,分八次,每次5000元,共计打款40000元,马生龙拿出我们全部的积蓄40000元借给被告,此后被告未向马生龙(在死亡之前)及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由于马生龙死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被告一直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张某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本人,被告张某的住所地未实际居住,住所地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马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准确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某送达地址,被告张某信息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梁某、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万勇 审判员 吕忠永 审判员 张彦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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