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181号
申忠平:
审理经过 你与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7民督7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781元及利息40308.78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384元,执行费711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