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冀松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冀沛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秦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周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俊诚法律服务所,系四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华中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郑州运利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12号楼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PD7C28。
法定代表人:彭广胜。
被告:开封艳阳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蔡A区2排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2274038P。
法定代表人:刘明雯。
被告:河南红旗飘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北四路126号中部金属物流园F2东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983241。
法定代表人:姚明。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980F。
法定代表人:苏如春。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康泰路意墅蓝山小区77号楼1单元1-2层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LBG8XX。
法定代表人:梁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松钢、冀沛琼、秦菊、周妞诉被告华中喜、郑州运利货运有限公司、开封艳阳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河南红旗飘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松钢、冀沛琼、秦菊、周妞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中喜、郑州运利货运有限公司、开封艳阳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河南红旗飘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松钢、冀沛琼、秦菊、周妞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松钢、冀沛琼、秦菊、周妞撤回对被告华中喜、郑州运利货运有限公司、开封艳阳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河南红旗飘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冀松钢、冀沛琼、秦菊、周妞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