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联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雪清。
诉讼代表人: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原告刘联社诉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及相关案件材料。原告刘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