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权红民,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权红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权红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权红民清偿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欠款共计50081.97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权红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50081.97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978元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恢10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