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训,住溆浦县。 法定代理人:龙小叶,溆浦县。 法定代理人:张克书,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胜,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雅璐,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华,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溆浦县水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桐木溪乡寅角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43206626012。 法定代表人:尹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溆浦县龙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4006659391C。 法定代表人:舒建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莉,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被告:溆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4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40066584364。 法定代表人:贺电,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豪,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杨,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溆浦县卢峰镇雷峰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雷峰山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1224ME1207127U。 法定代表人:舒建华,村支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训与被告梁雅璐、溆浦县水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政府、溆浦县交通运输局、溆浦县卢峰镇雷峰山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因张家训的法定代理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训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20元,减半收取14610元,由原告张家训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 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顾炳杰 代理书记员 吴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