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袁满明,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立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明诉被告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满明、被告张立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8年2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2018年12月1日前还清,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被告偿还2000元,余款未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本金是36000元,钱的用途是借给我让我到赌局上放高利贷,我和原告分利润。我同意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当时预付2000元利息。2018年2月3日,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余款未给付原告。现原告为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关于本金,借款、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的案涉本金为38,000.00元、被告已偿还2000元,尚欠36000元未还。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借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的抗辩,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立春给付原告赵明欠款本金36,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