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培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杨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号。 被执行人:高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培欢与被执行人杨文平、高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培欢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文平、高志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杨文平、高志远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11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7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高志远名下有位于封丘县××城××单元××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案外人杜金霞以法院查封房产权属有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该房产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1月26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高志远无公积金信息,杨文平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已裁定冻结系轮候冻结。 四、2021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杨文平、高志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7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杨文平、高志远居住地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年不在家中居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1月8日,因申请执行人韩培欢涉嫌网络诈骗犯罪,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文平、高志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士阔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翟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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