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山北路738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申炎。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泰钢构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有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财,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冕球。
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217号航天科研楼3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第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和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菁,系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文,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史正良。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陈申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泰钢构分公司、李冕球、第三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正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炎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向法庭陈述不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对上诉人陈申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继续审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 亮
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
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