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员工,住。
被执行人:张茂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赵文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毛仕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赵俊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毛彦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刘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赵永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林术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茂利、赵文倩、毛仕亮、赵俊莉、毛彦会、刘玉香、赵永攀、林术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8155.28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82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