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于俊波。 被申请人: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凯。 被申请人:李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朱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李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李宇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宇银行存款100万元。 三、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四、查封被申请人李宇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X路XX侧XX甲XX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建筑面积127.87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XXXX号房屋的房籍。 五、查封被申请人李宇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XX路XX号XX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建筑面积99.89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XXXX房屋的房籍。 六、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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