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鼓楼区古田支路1号华夏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839702-6。
负责人:朱凯。
被执行人:福州铭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10号楼05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1733372-6。
法定代表人:林静。
被执行人:福建海洲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88号华丰大厦12楼B室1210-02,组织机构代码72792212-9。
法定代表人:林建文。
被执行人:林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林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林建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陈美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州铭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洲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林静、林晓、林建文、陈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10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晋安区,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6)第1059号裁决书指定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