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山水大道66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89NHR0K。

法定代表人:张崇生,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王志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南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旭敏、王志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旭敏、王志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期限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16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申请恢复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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