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葛焕青、张兆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与被执行人葛焕青、张兆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1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焕青、张兆文履行义务,本院作出的(2018)辽021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永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