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葛焕青、张兆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与被执行人葛焕青、张兆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1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焕青、张兆文履行义务,本院作出的(2018)辽021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永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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