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龚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雷盛义,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成伟与龚远波、雷盛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远波、雷盛义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成伟支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被告辩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翟龚远波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南湖路27号1幢2单元6层2号房屋,该房屋已有抵押有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雷盛义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花园四村1幢1单元5层3号房屋,案外人谭文兰针对该房屋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因该异议之诉审理期限较长,现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被执行人雷盛义名下有渝B656X8号牌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雷盛义名下有银行存款10323.79元,本院已冻结扣划,但该笔款项已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2017)渝0106执729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渝0108执恢17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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