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男,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兴与被告熊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刘玉兴因双方已经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玉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玉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兴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