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丹执行一案,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国信内证字第0928号公证书及(2018)京国信执字第000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776.34453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丹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2号楼6层1单元604号的房屋,买受人以人民币991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屋并将全部款项交至法院;扣除执行费6.6217万元后,于2021年5月31日发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984.3783万元。后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国信内证字第0928号公证书及(2018)京国信执字第0002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张鑫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