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蚌埠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建,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训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宇与被告董训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董训祥长期在外联络有关招标业务,人际关系较广。2019年初被告得知怀远孝义国电厂食堂招投标,联系原告称“原告只要交付保证金,后续工作由其联系”。原告听信被告的谗言,于2019年8月3日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转款时注明“食堂保证金”,但该款转至被告账户后一直由被告占有,且被告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董训祥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招标是原告主动告知并要求帮忙找个资质,同时承诺若中标则支付本人2%的股份。由此本人从2019年1月起即帮助原告办理招投标事宜。期间原告支付5800元作为注册费用、1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已于2019年8月底中标,本人认为这10万元是支付的2%劳务费。2019年10月原告找到本人说其被骗,要求退还部分款项,本看其可怜便退还了5万元。余下的5万元本人没有义务退还,已退还的5万元也应当追讨回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上半年,原告参与投标怀远国电厂食堂项目。2019年8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食堂保证金10万元,由被告代为交纳。因被告未予交纳该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9年11月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原告5万元。现就剩余5万元的返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致他人损失的行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原告向被告转款的10万元,其性质为食堂保证金,被告就取得该笔食堂保证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法依据,因此应当予以返还,其已返还的5万元应当予以扣除。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当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训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何宇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何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被告董训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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