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邵建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皖,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与被告高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被告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高杰支付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代偿款、未付保费合计31376.63元;2.依法判令高杰支付违约金4926.13元(以31376.63元为基数按照1‰/日计算自2020年9月14日起暂至2021年2月18日,请求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高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高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高杰因经营需要向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借款77000元。2018年6月16日,高杰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为前述借款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保险单对保险费金额、保险金额、保费缴纳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另约定在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赔偿后高杰需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高杰超过30日未赔偿视为违约,应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有权主张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因高杰不能正常偿还贷款,2020年9月,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按照约定向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赔付代偿款30304.81元。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收到代偿款后,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约定将其对高杰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后,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向高杰追偿未果。为维护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高杰在庭审中辩称,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起诉的跟当时给高杰办理贷款的业务员说的不一致,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欺骗高杰。高杰一共借款7.7万元,还了8万多,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还要高杰还那么多不合理。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从来没有跟高杰讲保险费的事,当时说利息不会超过1分,要是那么高的利息,高杰不会使这个钱。高杰跟业务员打过电话,他说当时没有说清。后期高杰想提前还这个钱,但没有联系上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高杰不明白违约金怎么算的,利息各方面都不合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杰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同意承保并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保险单,由高杰签名予以确认。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贷款金额77000元,保险费46145.52元,保险金额85448.8元,保费在银行扣款之日每月按时缴纳,每月1281.82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内容。
2018年6月22日,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与高杰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高杰向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借款77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借款期限为36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肆拾伍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向高杰发放贷款77000元,高杰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9月14日,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向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赔付了高杰拖欠的借款本息共30304.81元。截至2020年9月13日,高杰尚欠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保费1071.82元。以上款项,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向高杰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致本纠纷产生。为本次诉讼,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450元。
以上事实,有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提交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理赔确认书、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系统缴费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文件、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杰与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投保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高杰未能按约偿还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的借款本息,致使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了保险责任,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已从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取得保险赔偿金。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故,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主张高杰偿还代偿款30304.81元、未付保费1071.82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与高杰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中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因该违约金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故,涉案违约金应以代偿款和未付保费总额31376.63元为基数,自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代偿之日即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与高杰在个人保证保险单中约定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主张高杰支付律师代理费450元,理由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代偿款30304.81元、未付保费1071.82元,合计31376.63元及违约金(以31376.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计359.5元,由高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