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良县三岔河镇丰信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2MA6N5RNQ9P。
经营者:伏祝启。
住所地:陆良县。
被告:罗世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曾在陆良县三岔河镇三岔子村委会2社种植大棚蔬菜。
审理经过
原告陆良县三岔河镇丰信农资店诉被告罗世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原告提供的被告罗世祝的住址向被告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经查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罗世祝的送达地址。
原告诉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本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良县三岔河镇丰信农资店对被告罗世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