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秀丽
被执行人:韦佳良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覃秀丽与被执行人韦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覃秀丽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佳良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2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韦佳良尚欠申请执行人覃秀丽借款人民币119570元。申请执行人覃秀丽同意被执行人韦佳良于2021年10月起,每月至少还款2500元,至2023年10月前清偿全部债务;(2)申请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韦佳良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所欠的借款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本案已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予以终结。日后,被执行人韦佳良没有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覃秀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4执恢2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