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宝泉岭农垦依兰阳光供热站,注册号233001600069286,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农场。
经营者:井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农场。
委托代理人:王国森,男,黑龙江省依兰农场科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25331712E,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平社区中山路君江府苑****。
法定代表人:王文有,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喜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杜桂兰,女,佳木斯市嵩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宝泉岭农垦依兰阳光供热站与被执行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宝泉岭农垦依兰阳光供热站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8101执8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