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凤琼,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吴国敏,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凤琼与吴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国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凤琼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778.52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国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凤琼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意在接受司法救助10778.52元之后,本案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凤琼10778.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01执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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