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媒亚项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产业园区12栋。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高上,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铭,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港口路727号道东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祝永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甲,男,系该分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新媒亚项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亚公司)、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以下简称埇桥城管分局)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新媒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埇桥城管分局另向其支付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682133.17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埇桥城管分局作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第29天起承担欠付设计费利息。亚太公司2015年7月2日递交结算材料,埇桥城管分局2015年7月23日签署同意并送审,至少从2015年7月23日起的第29天,即同年8月21日起,就应当支付设计费利息,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16日,按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4.15%标准,埇桥城管分局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682133.17元。原判支持2020年2月17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其请求的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不符合同约定。依法成立合同,包括违约条款在内的约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埇桥城管分局违约不支付设计费,对应的利息救济条款已触发,没有可能免除其利息义务的事由发生,原判免除埇桥城管分局该期间利息支付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埇桥城管分局辩称,新媒亚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设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对此也没有协商。新媒亚公司引用的理由和案涉没有关联性,因为其引用的理由均是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设计费用与建设工程是两个概念,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埇桥城管分局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媒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设计费3660268.15元无事实依据。其于2012年11月27日的《委托书》中,委托内容是涉及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设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并适当优惠。并非城市规划设计。新媒亚公司提供亚太公司关于设计费的计算说明中承认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执行国家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标准,但亚太公司认为费用数额3660268.15元,计算依据是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审认定2015年7月2日亚太公司列明设计费3660268.15元并出具发票及设计费转让给新媒亚公司,并通知埇桥城管分局,该局三年多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该列明的设计费用无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认定债权转让成立,证据不足。涉案委托书中约定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委托给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和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设计施工,而原审中新媒亚公司未举证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公司放弃或者不主张此权利,因此,判决债权转让成立的证据不足。
新媒亚公司辩称,一审关于设计费标准、数额及债权关系方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埇桥城管分局上诉理由不成立。1.适用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作为计价依据,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埇桥城管分局无异议接受设计人以此参照为标准提交的计价决算资料,强化缔约意思,履约意思一致。计价体系选择是双方的合意,不能偿付时要求变更计价依据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亦不诚信。2.埇桥城管分局否定自己的合同履行实践,上诉的正当性严重缺失。亚太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埇桥城管分局提交《设计费收费标准的说明》,同年7月22日,埇桥城管分局全盘接收亚太公司的上述资料(包括设计费3660268.15元,依据和同等数额的发票),并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会签表》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移交清单》,均由埇桥城管分局明确写明同意,盖章制作,足以表明埇桥城管分局作为合同履行者对案涉合同义务,应付设计收费标准指引、设计费数额、资料齐备等方面的完全认可,原审关于同意、没有提出异议判定正确。3.埇桥城管分局否认原审和前审中客观存在的证据,是不诚实的诉讼态度。本案原一、二审阶段,其提交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诗杰公司说明》,诗杰公司明确案涉业务和设计费由亚太公司实施的收取,2021年4月20日其提供《关于设计费情况的澄清》,诗杰公司进一步明确设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及未收取属亚太公司的设计费,埇桥城管分局将案涉设计费给付亚太公司或新媒亚公司,诗杰公司不持异议。综上,请求驳回埇桥城管分局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新媒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埇桥城管分局支付其欠款3660268.15元及并自2015年8月21日起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等费用由埇桥城管分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5日,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乙方)、埇桥城管分局(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埇桥循环工业园区道路绿化设计施工工程。工程内容:道路绿化设计施工。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包括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暂定三千万元整(据实结算)。补充条款:绿化部分交由乙方设计、施工,并同意将绿化部分工程款由丙方直接与乙方结算,结算方式:设计部分执行国家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工程部分执行安徽省2000园林定额--。”合同订立后,2012年11月27日,埇桥城管分局出具了一份《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涉案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委托给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和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施工,设计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并适当优惠,施工苗木价格及费用由委托方和实施方双方根据市场价格现场确认。该工程于2015年5月28日竣工验收。2015年7月2日,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宿州市埇桥区循环工业园区道路绿化设计施工工程设计费收费标准说明》,该说明附表列明设计费为:3660268.15元,并于当日向埇桥城管分局出具了发票。2015年7月22日,埇桥城管分局向审计部门报送的工程设计材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移交清单(投审表二)》载明,报送审计的项目材料是设计费10份、项目管理费3份,送审金额4760268.15元。2016年1月29日,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的宿州市埇桥区循环工业园区道路绿化设计施工工程价格为32449249.08元。但不包含设计费。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设计费3660268.15元一直未能收取。2018年11月6日,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新媒亚公司,并于当日通过快递向埇桥城管分局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埇桥城管分局收到通知书至今任没有向新媒亚公司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埇桥城管分局委托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就涉案绿化工程进行绿化设计,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完成了设计任务,埇桥城管分局应当按照约定向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15年7月2日,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向埇桥城管分局列明设计费、出具了发票。埇桥城管分局报审计局后,没有审计结果。2018年11月6日,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将涉案绿化工程应得设计费的债权转让给新媒亚公司,并通知了埇桥城管分局,债权转让合法。为此,新媒亚公司向埇桥城管分局主张债权(埇桥城管分局所欠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设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埇桥城管分局辩称与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公司之间没有设计合同关系,设计费计算标准不明。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设计事项是埇桥城管分局依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的,设计费数额是依照合同及收费标准执行的、发票是出具给埇桥城管分局的,设计费是埇桥城管分局报送审计局审计的。足以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设计合同。埇桥城管分局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限埇桥城管分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新媒亚公司设计费3660268.1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20年2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3660268.15元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新媒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0元,由新媒亚公司负担3515元,由埇桥城管分局负担14985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案已查明,发包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业主方埇桥城管分局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埇桥城管分局委托就埇桥循环工业园区道路绿化工程进行绿化设计,该合同补充条款:绿化部分交由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施工,并同意将绿化部分工程款由埇桥城管分局直接与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结算方式:设计部分执行国家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工程部分执行安徽省2000园林定额--。涉案工程完成设计任务,埇桥城管分局应当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2012年11月27日,埇桥城管分局出具了一份《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涉案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委托给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和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施工,设计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并适当优惠,施工苗木价格及费用由委托方和实施方双方根据市场价格现场确认。同时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工程设计费归属出具情况说明,工程项目由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由其享受设计费的权利义务,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工程施工费的权利义务。因此,涉案工程的设计费用应由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2015年7月2日,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向埇桥城管分局列明设计费、出具了发票。2018年11月6日,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将涉案绿化工程应得设计费的债权转让给新媒亚公司,并通知了埇桥城管分局,债权转让合法。为此,新媒亚公司向埇桥城管分局主张债权(埇桥城管分局所欠亚太第一景观设计(香港)有限公司设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理应予以支持。
新媒亚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埇桥城管分局另向其支付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埇桥城管分局上诉认为原审认定设计费3660268.15元无事实依据及否认债权转让成立因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媒亚公司、埇桥城管分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9元,由新媒亚公司负担6895元,由埇桥城管分局负担30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