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吉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健,浙江卓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塘苑邮政所,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再行路三塘桂园4栋底层。
负责人:笪魏。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吉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塘苑邮政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219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王吉斌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吉斌的再审申请。